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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物多留心眼 消费避免踩雷

来源:极速体育直播   发布时间:2024-02-01 04:40:19

  今天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今年的主题是“信用,让消费更放心”。3月13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公布了我市2018年度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涉及发布违法广告、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卷烟、餐厅标价误导消费等多种消费类型,以此提醒消费者理性消费、预防诈骗,学会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2018年10月23日,武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武宣县委宣传部转来的群众举报,称武宣镇某百货经营部打着“武宣宣传部”的旗号组织老年人参加医疗器械培训班,涉嫌使用国家机关名义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次日,该局对涉案部门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部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已构成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

  处理结果:武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相关规定,责令涉案部门立马停止使用“武宣宣传部”的字样进行广告宣传,并没收被依法扣押的宣传资料,罚款人民币21万元。

  案情简介:2018年9月12日,自治区公安厅治安总队向来宾市公安局推送了一条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线索,市公安局随即开展一系列深入调查,并将涉事商家罗某销售的减肥类产品送至柳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进行仔细的检测。2018年10月12日,市公安局收到检验测试的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数据显示,样品中均检出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西部曲明、酚酞”。2018年10月15日,市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

  处理结果:2018年10月15日,市公安局对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黑窝点进行突击收网,现场抓获嫌疑犯4名(刑事拘留1人,取保候审3人),扣押涉案减肥类产品4种(胶囊颗粒、袋装冲剂),共5000余瓶(盒),查封生产设备5台,生产原料、外包装及半成品一批。目前,该案主要嫌疑犯已全部抓获归案,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案情简介:2018年1月31日,原象州县工商和质监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于2017年11月在象州县某公司购买预拌混凝土(C25)用于自家楼面铺建,而后发现该混凝土强度极低,严重危及结构安全。接诉后,该局展开调查,了解到因商家配料员酒后操作失误,将混凝土中的水泥用量与粉煤灰用量相互调换,致使混泥土强度不足,无法结硬。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原象州县工商和质监局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1.被投诉人同意拆除重建,所需费用由被投诉人全部承担,并在2018年3月底前重建完毕;2.被投诉人赔偿消费者其他经济损失人民币20600元整;3.已吊到二楼的一级砖由被投诉人负责吊下,并在重建后重新吊到二楼,如有损坏,由被投诉人照价赔偿。

  案情简介:2018年7月20日,市烟草专卖局稽查支队接到群众举报,称来宾市某投资区内有一个假冒伪劣卷烟生产窝点。接到举报后,该支队会同公安部门进行案件线索分析和研判,并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排查。经查,该场所为一伙外籍人员租赁作为卷烟生产加工的窝点。经进一步排查,在兴宾区城厢镇一片废弃厂区又发现一个制作加工烟丝和成品假烟储存的窝点。由于案情重大,烟草、公安两部门立即成立专案组,对该案开展全面调查。经过调查取证,查清了假冒伪劣卷烟生产的原辅材料购进、生产和销售情况,辐射区内各市以及广东、福建等地。

  处理结果:7月31日,烟草、公安部门对该案件进行收网,成功捣毁设在来宾辖区内的特大假烟制造窝点和原料储存窝点,查获成品及半成品的14个品牌假冒卷烟近千万支,抓获涉案人员12人,涉案金额达2000多万元。2018年12月,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打击制售假烟网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7·31”生产、销售伪劣卷烟案件列为部级督办案件。目前,其中6人已被公安部门执行逮捕,该案进入公诉审理阶段。

  案情简介:2018年,市民梁某在淘宝网下单购买深圳某家具公司销售的两套沙发,在收到共12件包裹后,认为商品并不是该公司宣传的真皮沙发,并自行剪下一小块沙发样品寄出检验。检测结果为,样品成分为聚氨脂/聚氯乙烯复合革(pu/pvc革),梁某以此为据要求商家赔偿,遭拒后遂向法院起诉,称该商家的欺诈行为导致其财产受到损失,要求该公司退货退款,并按商品价款的三倍赔偿损失,同时承担检测费、本案诉讼费。

  处理结果: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梁某在收到两套沙发后并非在第一时间拆封验货,而是仅拆封12件货中的1件;涉案沙发不属于不宜退货的商品,在对沙发的材质存疑的情况下,梁某没有按照网络站点平台的交易习惯,选择“无理由退货退款”,而是自行剪下一小块沙发样品燃烧并录下视频,直接向淘宝网客服询问退货赔偿事宜。上述一系列行为,已超出了普通消费者的正常反应。此外,法院审理发现,梁某是在其胞兄购买两套沙发已经胜诉并获得赔偿的情况下,又购买两套沙发提起诉讼,其购买根本目的是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法院认为梁某属于知假买假者,而对于梁某知假买假的行为,也不存在主观上受到欺诈的情形,判决驳回买家梁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情简介:2018年8月27日,原忻城县工商和质监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在2017年11月与忻城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购车合约,约定购买某品牌汽车一辆,购车总价款为129800元,消费者已预付购车款27800元,商家承诺2017年12月底前交车。然而,商家未能按时将车交付使用,消费者要求商家退还预付购车款,遭到拒绝,遂投诉至原忻城县工商和质监局,要求双倍返还预付款。

  处理结果:经原忻城县工商和质监局调查核实,消费者陈述属实。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相关规定,该局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投诉人同意当场退还投诉人预付车款27800元,并赔偿消费者损失500元。

  案情简介:市民黄某于2018年4月13日在市区某餐厅消费时,被餐厅宣传广告中“新品可打七折”的优惠吸引,遂点了菜单上标注为“新品”的菜品。结账时,黄某发现该份菜品仍是按菜单原价收费,认为餐厅有通过广告宣传误导消费之嫌,遂投诉至原兴宾区工商和质监局,要求餐厅赔偿损失。

  处理结果:经原兴宾区工商和质监局调查核实,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相关规定,认为商家存在隐瞒商品真实价格的情况,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调解,商家同意赔偿消费者损失500元。

  案情简介:2018年8月,原兴宾区工商和质监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日前在深圳某涂料公司花费150元购买了一桶墙面漆,而后得知该商品的市场价为380元,但其购买的商品的价值远低于市场价,便怀疑商家销售假冒产品,遂进行投诉。

  处理结果:经查,被投诉公司从2017年4月开始销售“立邦”牌墙漆产品,通过从上门推销的流动销售人员手中购进墙漆用于对外销售,共购进20余桶,且商家无法向执法人员提供使用品牌商标注册证明及授权书等相关证明文件,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侵权商品进行了扣押。当事人销售仿冒“立邦”注册商标墙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原兴宾区工商和质监局对商家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并没收12桶仿冒“立邦”注册商标墙漆,罚款2000元,同时要求商家给予消费者500元赔偿。

  案情简介:2018年1月,消费的人在忻城某通讯店购买了一部华为手机,价格为3000元。2月20日,手机出现黑屏及无法开机现象;2月21日,消费者将手机送回店内,由该店将手机返厂维修;3月1日,华为手机维修部回复,称是人为造成手机入液或被腐蚀致使损坏,因此不予保修,且需收取维修费570元;3月6日,华为手机维修部致电消费者,称维修费用变成1500元。消费者认为,几日内维修费突涨不合理,要求该店提供人为导致手机进液或腐蚀的证据,并履行保修义务。

  处理结果:经原忻城县工商和质监局执法人员调查了解,华为手机维修部没办法提供因消费者人为造成手机入液或腐蚀导致没办法使用的证据。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手机交由忻城县某修理部维修,被投诉方承担维修费用60%,消费者承担维修费用40%。

  案情简介:2018年3月,原兴宾区工商和质监局接到消费者张某投诉,称其于2017年1月在来宾市某汽贸公司购买汽车,购车合同上约定“购车款、保险、赠品总价共112000元,其中赠品包括贴膜、护栏、底盘装甲”。提车后,商家以销售员算错总价为由,拒绝提供赠品。消费者与商家无法协商解决,遂进行投诉。

  处理结果:原兴宾区工商和质监局展开调查了解到,张某在购买汽车时已与商家约定赠送赠品,并在合同上进行备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商家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赠品并保障赠品质量。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商家赔偿消费者损失360元。